司法院院字第27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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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6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346 條 ( 19.12.26 ) |
原代電所述情形可解為當事人已有價金依市價之約定,除有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但書情形外,其價金應依取貨時之市價,嗣後貨價高漲,如具備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適用要件者,法院得就未付之貨價為增加給付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