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15號解釋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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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6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 24.01.01 ) |
將已用過之菸類專賣憑證重為使用,係對菸類專賣機關施用詐術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應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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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6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 24.01.01 ) |
將已用過之菸類專賣憑證重為使用,係對菸類專賣機關施用詐術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應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