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2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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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7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2 條 ( 24.01.01 ) |
懲治貪污條例為身分之特別刑法,其犯罪主體,應以同條例第一條所列舉者為限,不合該身分之一般普通人民,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行為,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者,僅應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處斷,不能援用該條例第四條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