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2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 頁 | |
查刑法施行前之犯罪,於刑法施行時起訴權未因刑律所定時效期限消滅者,自應適用刑法之規定,若已消滅,即不得復因刑法施行改依刑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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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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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刑法施行前之犯罪,於刑法施行時起訴權未因刑律所定時效期限消滅者,自應適用刑法之規定,若已消滅,即不得復因刑法施行改依刑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