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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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刑法施行前之犯罪,於刑法施行時起訴權未因刑律所定時效期限消滅者,自應適用刑法之規定,若已消滅,即不得復因刑法施行改依刑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