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27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2 頁 | |
民國十六年七月二日北京赦令及因赦令而頒行之管束條例,均不能援用,惟各該省區在未隸屬國民政府以前,所有各法院裁決管束及判決免訴案件已確定者,應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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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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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十六年七月二日北京赦令及因赦令而頒行之管束條例,均不能援用,惟各該省區在未隸屬國民政府以前,所有各法院裁決管束及判決免訴案件已確定者,應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