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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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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0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0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0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5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易科罰金為減刑以外之事項,故凡依減刑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裁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縱其所犯之罪法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執行困難情形,亦不得准許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