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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3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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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2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3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3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3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76 頁

相關法條:票據法 第 9、134 條 ( 18.10.3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此在票據法第九條定有明文,票據法對於支票,固於第一百三十四條設有關於畫平行線之規定,對於其他票據則無此種規定,故在其他票據畫平行線二道,或於其線內並記載銀行公司或特定銀錢業者之商號者,不能發生如同條所定票據上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