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32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33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3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3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9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74 頁 | |
公務員對於主管官廳處分,如有不服而呈明上級官廳,雖非法律所禁止,但不適用訴願法之規定。
←司法院院字第33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3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3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9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74 頁 | |
公務員對於主管官廳處分,如有不服而呈明上級官廳,雖非法律所禁止,但不適用訴願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