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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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6 頁 |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第一款所謂個人法益,原以別乎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而言,個人之數並不以一人為限,即數人共有財產亦屬個人法益,惟自訴人之自訴,既經法院以裁定駁回,無論適法與否,檢察官既非當事人又非受裁定者,同法於此復無檢察官得獨立抗告之特別規定,則檢察官自不得提起抗告,於接受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通知後,應查照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