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4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36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6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1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3 頁 | |
有夫婦與人通姦,本夫對於姦婦既屬配偶,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限制,不許自訴,僅得向檢察官告訴,依公訴程序辦理 (參照院字第四零號解釋) ,其對於姦夫,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不可分之原則,亦僅得告訴,不適用自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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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1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3 頁 | |
有夫婦與人通姦,本夫對於姦婦既屬配偶,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限制,不許自訴,僅得向檢察官告訴,依公訴程序辦理 (參照院字第四零號解釋) ,其對於姦夫,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不可分之原則,亦僅得告訴,不適用自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