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36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36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6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6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1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有夫婦與人通姦,本夫對於姦婦既屬配偶,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限制,不許自訴,僅得向檢察官告訴,依公訴程序辦理 (參照院字第四零號解釋) ,其對於姦夫,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不可分之原則,亦僅得告訴,不適用自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