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95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39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9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9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 條 ( 19.12.26 ) |
應參照解字第六一號解釋,以現給付貨幣比較締約時所交貨幣差額為折補標準,方不致一造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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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 條 ( 19.12.26 ) |
應參照解字第六一號解釋,以現給付貨幣比較締約時所交貨幣差額為折補標準,方不致一造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