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9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46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6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00 頁 | |
查確定判決對於當事人及訴訟拘束後,為當事人之繼承人者有效力,在修正民事訴訟律第四百八十四條有明文規定 (該省沿用之民訴條例第四百七十四條亦同) 。來呈所稱情形,在現行法上既無限定繼承之規定,則不問繼承人已否分析,自應向繼承人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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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00 頁 | |
查確定判決對於當事人及訴訟拘束後,為當事人之繼承人者有效力,在修正民事訴訟律第四百八十四條有明文規定 (該省沿用之民訴條例第四百七十四條亦同) 。來呈所稱情形,在現行法上既無限定繼承之規定,則不問繼承人已否分析,自應向繼承人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