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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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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8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8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係指曾服務於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之委員、職員而言,至黨部之僱員,自不在該款所謂服務之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