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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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1 頁 | |
按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係指曾服務於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之委員、職員而言,至黨部之僱員,自不在該款所謂服務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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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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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係指曾服務於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之委員、職員而言,至黨部之僱員,自不在該款所謂服務之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