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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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7 頁 | |
相關法條:票據法 第 8 條 ( 18.10.30 ) |
(一)此項期票,其性質既與本票相同,應視為本票,惟應依票據法施行法第一條規定分別辦理。
(二)期票形式,雖無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付款地、發票地、到期日等記載,依票據法第八條但書規定,得適用同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三、四、五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