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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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8 頁 | |
當事人上告而未繳訟費,經第三審法院甲庭裁決限期補正,上告人雖於限內補正,惟因誤投該院乙庭,致甲庭不知,竟認為逾限不合程序,以裁決駁回上告後,該上告人自得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六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或民事訴訟條例第五百六十八條第十二款)提起再審之訴,至於民事訴訟律第六百零三條但書規定 (民事訴訟條例第五百七十一條下半段規定亦略同) ,對於第三審判決,依民事訴訟律第六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或依民事訴訟條例第五百六十八條第八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聲明不服者,雖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惟推其立法理由,係因第三審判決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故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以求更正確定判決之事實,自應仍由第二審法院審判,如該再審係關於第三審上訴之事實,則並非第二審法院所能裁判,自應仍依民事訴訟律第六百零三條前段規定之原則(或民事訴訟條例第五百七十一條上半段規定),由原為判決之第三審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