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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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27 頁 | |
查十九年一月七日工商部公布之工商同業公會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謂使用人於二十年一月二十七日經實業部修正公布改稱為店員 (修正細則第十條) ,所謂店員者,自係指在商店業務上直接服務之員而言 (參看修正商會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 ,則商店之工役及茶房,自不在店員之列,至商店之學徒,應視其有無直接在業務上服務分別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