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50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50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0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0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2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丁欠甲、乙、丙三人之款,甲、乙、丙各自對丁訴追,甲案尚在審理中,乙、丙兩案已判決確定,執行處將丁之產業拍賣,以其拍得金按甲、乙、丙債權額平均分配,先將乙、丙部分發給,又因甲案尚未確定,故將餘款保留,此際另有丁之債權人戊、己,對丁另案訴追,要求平均分配拍得金,查戊、己起訴之時,其關於分配乙丙之款既已執行完畢,財產權已經移轉於乙、丙,並非仍在執行中之債務人財產,則在戊己自不得率請分配,其關於擬以分配於甲尚在保留中而未實交與甲之部分,則戊、己自得以丁及甲為共同被告而主張與甲同按債權額平均受償,至於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五十一條所稱聲明異議,係指已經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對於分配表不同意者而言,與本問題無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