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14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51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1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40 頁 | |
查商標法第三條之立法精神,在使同一商品不許二人以上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各別註冊,故准各呈請人之協議,以讓歸一人專用為限,來文所稱二人以上同意和解,合詞請求各別註冊,或經專用人同意合詞請求,任第二者各別註冊等情,核與該條明文牴觸,自屬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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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40 頁 | |
查商標法第三條之立法精神,在使同一商品不許二人以上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各別註冊,故准各呈請人之協議,以讓歸一人專用為限,來文所稱二人以上同意和解,合詞請求各別註冊,或經專用人同意合詞請求,任第二者各別註冊等情,核與該條明文牴觸,自屬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