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2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5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 頁 | |
刑事初級管轄不起訴之案件,經當事人聲請再議,已由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依法分別處分,告訴人並未聲明不服,其處分自應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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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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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初級管轄不起訴之案件,經當事人聲請再議,已由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依法分別處分,告訴人並未聲明不服,其處分自應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