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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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9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5 條 ( 19.02.10 ) |
關於典權之回贖,依民法物權編施行前所適用之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除各省已另有單行章程外,所有訴訟案件,自該辦法施行日起,悉依該辦法處斷,則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五條所謂之舊法規,自係指各省關於典產回贖之單行章程及該辦法而言。至在該辦法施行前 (即民國四年以前) 設定之典權,若契內明載是典產,該典產又係房屋,應適用該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并參酌第四條、第五條辦理,該辦法第一條乃關於該辦法施行前所有典買契載不明之不動產而設之規定,第八條乃對於該辦法施行後之典產而設之規定,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