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8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5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 頁 | |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未滿二十歲之男女,包括有夫之婦在內,又未滿二十歲之婦女被誘拐時,雖無享有親權之人,若有監護人或保佐人,無論其是否男子,誘拐者仍應依該條項處斷。
←司法院院字第5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 頁 | |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未滿二十歲之男女,包括有夫之婦在內,又未滿二十歲之婦女被誘拐時,雖無享有親權之人,若有監護人或保佐人,無論其是否男子,誘拐者仍應依該條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