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5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5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未滿二十歲之男女,包括有夫之婦在內,又未滿二十歲之婦女被誘拐時,雖無享有親權之人,若有監護人或保佐人,無論其是否男子,誘拐者仍應依該條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