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45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64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4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51 頁 | |
有權機關對於科刑之判決,既經宣告執行,雖不製送判詞,亦應認為有效,未可視同未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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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機關對於科刑之判決,既經宣告執行,雖不製送判詞,亦應認為有效,未可視同未經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