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51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65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5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57 頁 | |
甲妾乙年尚未滿二十歲,又不能認為正式結婚,不得謂有行為能力,被丙和誘賣與丁為妻,丙應構成刑法第二五七條第二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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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57 頁 | |
甲妾乙年尚未滿二十歲,又不能認為正式結婚,不得謂有行為能力,被丙和誘賣與丁為妻,丙應構成刑法第二五七條第二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