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68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6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8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8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8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撤回上訴應於裁判前為之,自訴案件自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第三審判決發回更審後,聲請撤回上訴,自為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