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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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85 頁 | |
撤回上訴應於裁判前為之,自訴案件自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第三審判決發回更審後,聲請撤回上訴,自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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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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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訴應於裁判前為之,自訴案件自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第三審判決發回更審後,聲請撤回上訴,自為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