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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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8 頁 | |
(一)上告利益僅滿二百元者,自仍在不逾之列,不得上告。
(二)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同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上告利益不得將附帶請求之利息合併計算,如因併算利息而逾二百元者,仍不得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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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8 頁 | |
(一)上告利益僅滿二百元者,自仍在不逾之列,不得上告。
(二)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同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上告利益不得將附帶請求之利息合併計算,如因併算利息而逾二百元者,仍不得上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