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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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15 頁 | |
工會聯合會之範圍,雖無明文限制,而因準用本法關於工會之規定,自仍依本法施行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所載以省政府所管轄之區域為範圍,在此管轄區域範圍內,凡屬同一產業或職業之工會,不問縣與縣間或縣與市間,如數在兩個以上以至若干市縣之工會,均得組織聯合會,至組織之程序,自應依工會法關於呈准主管官署各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