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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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4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21 頁 | |
未得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請參加賣得金之分配,如其聲請合於院字第三七八號解釋所示趣旨,固應停止執行,但該債權人若未於聲請後就其債權另行訴請確認屬實得有分配賣得金之確定判決,要不得對於原債權人已受分配之賣得金,逕向執行法院更請重分 (參照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四十六條至五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