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72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72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2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3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區教育會舉行幹事會,係屬幹事事務之會議,毋庸通知幹事以外之人員出席,候補幹事依二十年九月十五日教育部公布之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得列席會議,應通知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