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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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35 頁 | |
調解成立依民事調解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既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等之效力,則於調解成立後如有無效或撤銷之原因,在沿用民事訴訟條例之省分,得準用該條例第五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即適用民事訴訟律之省分,亦應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辦理,來呈所稱民事調解,如確未經兩造同意,依民事調解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固不能認為成立,倘民事調解業已合法成立,而當事人於調解後以未經同意為理由,主張不能成立,則非具備有再審之原因,自亦不能任意翻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