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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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41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7 條 ( 19.12.26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5 條 ( 19.02.10 ) |
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後,設定之典權定有期限,依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得回贖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應仍適用該辦法辦理,該辦法第八條定明設定典當期間以不過十年為限,違者一屆十年限滿,應准業主即時收贖,則在該辦法施行後 (民國四年十月六日後) ,設定逾越十年期限之典權,如該省另無單行章程或習慣 (參照同辦法第九條) ,出典人自得於屆十年限滿後,向典權人收贖,倘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回贖時典權人得就現存之利益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