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6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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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61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75 條 ( 19.12.26 ) |
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法律已有明文禁止,而獨子、獨女之為他人養子女,既無禁止明文,即可任憑當事人間之協意,收養關係未終止以前,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之關係未能回復(參照民法一千零八十三條),自無所謂兼充,惟養子女之關係,原則上既與婚生子女相同,則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自不得為養子女,以免淆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