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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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0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04 頁 | |
(一)大赦條例所謂最重本刑,係指法定之最重本刑而言,甲、乙兩罪,法定最重本刑既均七年未滿,應按照大赦條例第二條後段減刑二分之一,其所定執行刑是否在七年以上,自可不問。
(二)併合論罪中之甲罪判處徒刑二年,其法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如犯罪在本年三月五日以前,則依大赦條例第一條應予赦免,剩餘乙罪判處徒刑四年,其法定最重本刑既為七年未滿,即應減刑二分之一,為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