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4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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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38 頁 | |
罷免鄉鎮監察委員,在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未施行以前,尚無法定程序,惟鄉鎮長依鄉鎮自治施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本有權召集鄉鎮大會而罷免監察委員,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又為大會之職權,則其罷免如果經大會合法之決定,自應在准許之列。至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施行以後(二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施行),關於自治職員之罷免,自應依該法所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