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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8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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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8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8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9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覆判審裁定發回覆審案件,於覆審判決確定後,發見被告對於初判曾有合法之上訴者,其依覆判程序之裁判,自歸無效,應由直接上級法院進行第二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