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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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18 頁 | |
(一)各縣保衛團之編製,關於總團區團及甲牌等長之人選,應以縣長、區長、鄉長或鎮長及閭長兼任,在縣保衛團法第四條有明文規定,至副長人選,除總團之副長依同法第六條第二項須由總團長聘任外,其他副長,遇有增設之必要時,應委何人既無明文,則總團長儘可自由選任,并不以副鄉鎮長為限。
(二)保衛事項,依鄉鎮自治施行法第三十條,為鄉鎮長應執行事項之一,如執行不力,本可依法罷免,不必專就甲長而謀補救,至副甲長人選,依上項說明,既應由總團長自由選任,則其不能勝任時,自可由總團長撤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