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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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3 頁 | |
(一)內地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暫行章程施行以外,外國教會在內地絕買之土地,依該章程第六條所定,固應以永租權論,但中國人若向外國教會購買此土地,應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從其性質,得認為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列之所有權為移轉之登記。
(二)外國教會依內地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暫行章程第一條租用土地,僅發生租用關係,該土地之所有權仍屬於原所有人,外國教會若將此土地租用關係移轉於中國人,應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三條為租借權移轉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