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98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0月20日 |
經常行駛公路之公建商運貨卡車,暨各路局處及省公路局運貨卡車,應分別編為軍事運輸隊實行軍事管理,凡經編入軍事運輸隊者,在軍運期內應視同軍屬,受軍法部勒,在戰時運輸管理局軍事運輸隊組織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已有明文規定,西南公路局暨公建商車員工,如經編入軍事運輸隊,其在軍運期間犯罪,依上開規定,自應認為有軍人身份。
←司法院院解字第299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98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299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0月20日 |
經常行駛公路之公建商運貨卡車,暨各路局處及省公路局運貨卡車,應分別編為軍事運輸隊實行軍事管理,凡經編入軍事運輸隊者,在軍運期內應視同軍屬,受軍法部勒,在戰時運輸管理局軍事運輸隊組織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已有明文規定,西南公路局暨公建商車員工,如經編入軍事運輸隊,其在軍運期間犯罪,依上開規定,自應認為有軍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