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5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51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 第 24 條 ( 32.01.04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俸給,不僅指現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所定級俸而言,其他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之俸給亦屬之。又同條所稱之俸給,不以由國家預算內開支者為限,國家公務員之俸給由縣市或鄉鎮自治經費內開支者亦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