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51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0、112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死亡遺有一妻一妾及妾生之子,如其家別無親屬而妻妾兩人均推妾生之子曾經某甲撫育者為家長,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妾生之子即為家長,某甲之妻為家長之直系姻親尊親屬,某甲之妾為家長之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