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0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代電所舉各例 (團長丁某曾補陸軍上校實職官(一)於解除團長職務後未免上校實官前發覺在職時犯罪(二)於解職後未免官前改就縣長職務於縣長任內犯罪(三)於解職後未免官前賦明期間犯罪) ,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均應歸軍法會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