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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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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7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7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7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3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謂經收員,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之人,果有侵占稅款情事,自應成立徵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