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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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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78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79號解釋》
院解字第3380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1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十六條所謂判決一部應覆判者,應將全案覆判,不以應覆判之部分與其他部分有牽連關係者為限,故同案中之被告數人或其他有聲請覆判權之人均捨棄聲請權,僅其中被告一人聲請覆判,無論該聲請理由與其他被告有無利益,覆判法院仍應將該案全部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