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40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40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0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3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參議員經判處有期徒刑並科罰金而未褫奪公權者,除依法罷免或於一會期內因徒刑執行或易服勞役而未出席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視為辭職外,仍得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