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0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2日 |
縣參議員經判處有期徒刑並科罰金而未褫奪公權者,除依法罷免或於一會期內因徒刑執行或易服勞役而未出席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視為辭職外,仍得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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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2日 |
縣參議員經判處有期徒刑並科罰金而未褫奪公權者,除依法罷免或於一會期內因徒刑執行或易服勞役而未出席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視為辭職外,仍得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