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3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4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日本投降官兵在未遣送回國前,仍應認為俘虜其所犯之傷害罪,應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四條俘虜處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辦理。